未经许可生产药品属地(未经许可生产药品属地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01 浏览次数:35

农产品药物残留(兽药监管)整治措施

1、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整治投入品使用不规范、生产档案不完善、禁限用农兽药使用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不落实等问题;乡镇监管站要落实网格化监管,明确监管责任人,对规模生产主体每季度仔举至少巡查检查一次;村级协管员对小农户开展巡查指导和宣传引导。二是明确检查重点。

2、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3、二是注重源头治理,强化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4、政府计划和重点执行各类农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部门联合执法和检打联动,对农产品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行为采取严厉措施,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负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下属单位包括:稽查局、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山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以及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等机构。

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负责药品监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药品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负责药品注册、审批和备案管理;对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风险评估;处理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等。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重点是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专门负责药品监管的机构,其职责十分重要。首先,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注册和审批工作,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其次,它还负责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监管,防止药品质量问题的发生。此外,药品监督管理局还负责药品的执法工作,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二)综合处。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相关方针政策,研究拟订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三)法制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应当及时更新目录清单。已经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停止受理。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自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事项。

一是要求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x〕9号)、《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xxx〕1号)文件要求,做好我县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一是要求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9号)、《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xx〕1号)文件要求,做好我县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非法贩卖烟花爆竹罪立案标准

1、非法经营次数标准:若在两年内因同一非法经营行为已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再次实施该行为,即使未达到金额标准,也应予以立案。 其他违规行为: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的烟花爆竹,可能被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烟花爆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如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达到500千克以上;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伪劣、过期、不合格产品等;非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

4、法律主观:非法售卖烟花爆竹,不一定会判刑,需要根据售卖的数量、获得的利润、造成的后果来综合评价。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食药监有对食用农产品范围的规定吗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相应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农产品初加工销售是不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是。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由食药监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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