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及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吉林市机动车辆经营行业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7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根据2010年3月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修改)。 (十八)《吉林市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2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公布,根据2010年3月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修改)。
经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26件,部门文件28件;第二批废止行政规章20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242件,部门文件4件。
管理部门收回;使用单位变为企业的,拨用关系即行废止,由房产管理部门按公企用房进行管理,建立租赁关系。 《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第27号令) 标题修改为: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社会福利企业申领营业执照后,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于设立后20日内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
1、原料检查:对食品和药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确保其来源合法、质量可靠,不含有害物质。 生产环境检查:检查食品和药品生产场所的卫生条件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包括生产区域、储存区域、包装区域等。
2、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检食品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3、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十)指导地方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4、检查内容:严查学校食堂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 认真核查学校是否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中,对食堂是否有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严查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 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是否存在不具备条件后未及时注销许可证等问题。
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条件主要包括企业资质、生产条件、质量管理和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企业资质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此外,企业还需具备从事药品生产所需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设施等。
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能够保证药品的稳定生产和供应。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
办理条件药品生产企业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从业人员;具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具有能对所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检验的机构、人员和仪器设备;具有保障药品生产和质量的管理制度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