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哪些制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主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的职权: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受管辖,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
法律主观: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责主要包括: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起草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我国目前在药品监督管理领域具有的特点如下: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为核心,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同时,还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为药品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我国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具有预防性、完善性、促进性、情报性及教育性。我国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特点 我国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具有全面质量管理的特点,具有“监、帮、促”相结合,监督检验与群众参与质量管理相结合的特点。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
我国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具有公正性。国家对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具有第三方检验的公正性,具有比生产或验收检验更高的权威性,在法律上具有更强的仲裁性。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是从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和提高药品监督管理水平出发。
特点 现行GSP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部在推行上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规章,是我国第一部纳入法的范畴的GSP。过去的GSP是由国有主渠道的上级管理部门或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明显的行业管理色彩,仅仅是一部推荐性的行业管理标准。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药品注册管理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药品的注册申请、审批、变更、注销等环节。药品注册管理的目的是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为了保障食品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对食品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这包括对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审查、产品质量抽检、监督检查等,以及对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和监管。通过这些措施,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具体而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的注册审批工作,对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在药品注册审批方面,该部门会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评估,确保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在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质量问题。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麻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