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康达灵系列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同意乙方在( )省区域内独家代理销售甲方XXX系列产品,其规格为XXX,甲方以每盒( )元,XXX( )元,XXX( )元的价格向乙方供货。乙方首次提货省级代理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市级代理不低于一万元人民币。
·根据协议,总代理人作为委托的独家全权代理,代表委托人洽淡本许可证的协议为引进该项目,为此,一旦成交,予以承认并生效。委托人与卖方洽淡该项技术的价格及其他条款和条件,经谈妥各方当事人正式签署许可证协议及总代理取得佣金,其总代理终止。
本合同如δ尽之处,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合同附件形式作为补充,合同附件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有效,与本合同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如涉及诉讼,双方同意以合同签定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第一管辖法院审理。 十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贰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公司盖章后。
乙方须提供所售药品的生产批件和产品合格证,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 进口药品需附有该批药品的《口岸检验报告》和《进口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并加盖质量管理部门印章。
合同编号:___签定地点:签定时间: 年月日 招标人:投标人: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范本(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代理甲方在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医疗器械事宜协商一致并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下列医疗器械在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 生产厂家:___; 产品名称:___; 规格型号:___。
能。在新药品管理法项下,药品生产企业可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销售,然而若药品生产企业本身仅为受托企业,并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不得进行药品销售。
可以。根据查询《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显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其中包括兽药。
该企业生产验证结果符合要求,那么可以销售。在药品委托生产中,工艺验证是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的关键步骤,根据相关法规和指导原则,进行工艺验证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包括生产工艺的确定、设备的选择、原材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过程的监控、产品的检验等环节。
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调整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监局的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自行销售药品的,应当具备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如果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销售。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7 本授权书声明XXX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法定代表人XXX代表本企业授权XX(先生/女士)为本企业合法代表人,负责本企业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销售业务,负责合同的签订、执行和售后服务,以本企业的名义处理一切与销售有关的事务。
销售委托书 篇1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公司销售管理部部长 负责本公司产品销售相关业务,全权处理我公司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等事宜,由于销售本公司产品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委托期间:本授权书自 20xx年 11 月 1 日至 20xx 年 12 月 31 日有效。
产品销售授权书范本一 甲方:___ 乙方: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指定产品在指定地区推广,销售等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___年度甲方产品___在___地区的唯一授权经销商。 甲方授权期限为本协议签署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受托方从接受该独家委托书之日起,应采取积极之销售措施,在代理期限内尽快以委托方所指定的价格出售,唯委托方承诺:1.本委托书签订后,委托方负责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本房产的详细资料,包括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贷款合同书、银行贷款还款情况表、购房合同书等。
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监局的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自行销售药品的,应当具备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如果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销售。
2、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法律规定,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而有人委托的情况下,应查询该委托企业是否是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
3、委托销售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经营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应当:委托销售的药品,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委托销售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范围内。委托销售的药品,应当实行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产品的质量、有效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