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经营企业采购首营品种为国产药品应当审验的范围如下:药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与首营品种剂型相对应的生产企业GMP证书(在有效期内)。药品生产批件。
首营品种法定检验机构或本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书。(4)首营品种所属剂型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5)首营品种的生产企业合法性证明,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第六十三条 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
1、法律分析:药品集采是药品集中采购的意思,是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而制定的采购规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2、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也简称“国家集采”或者“带量采购”,由国家医保局,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中,遴选品种和原研药,把全国医疗机构零散的采购量集中“打包”,形成规模团购效应,通过国家层面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
3、法律分析: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指多个医疗机构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组织,以招投标的形式购进所需药品的采购方式。法律依据:《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管理领域的重要法律,旨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该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制度,为药品市场的规范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药品的生产与质量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生产环节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是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而制定的具体执行措施和细则。该办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及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药品管理法律体系由两大部分构成,即核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法》)和补充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这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其中,《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起着基础和指导作用,规定了药品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