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理 朱镕基2000年1月30日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基本内容: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而制定的。【法律依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本办法应运而生。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定义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明确责任,保护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该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建设工程活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其质量被定义为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中对工程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及美观性的综合要求。
5、强调了所有在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无论是新建、扩建还是改建,都必须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程序。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监督,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提升工程质量。对于具体操作和咨询服务,可咨询底部的客服获取更多信息。
6、第一章 总则\x0d\x0a\x0d\x0a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将面临工程合同价款1%至2%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对不合格工程验收等行为,将被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2%至4%,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规定: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违规转包或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将被罚款并可能面临停业整顿或资质降级。
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的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转包或违规分包等行为,将面临罚款、停业整顿、资质降级甚至吊销的处罚,造成损失的需负责修理或赔偿。同样,擅自修改设计、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行为也将受到类似处理。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失职行为将受到警告、罚款和吊销资质等处罚。
3、第三十八条规定,项目法人违规发包给无资质单位,将被罚款50万至100万元;未按规定施工的,将被责令停止并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1%至2%。违反工程设计规定的行为,如未经批准修改设计,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警告处罚,严重时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会暂停或暂缓。
4、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及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时,若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有明确规定,将按照其规定执行。
1、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依据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 111号)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2、本题考查的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包括四个方面(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3)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档案。(4)相关的建设法规。
3、法律分析: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依据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4、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5)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7)监督管理(8)罚则(9)附则九部分内容。
2、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该条例明确了工程质量的标准、要求和监督管理的措施,为建设工程的质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最新版旨在强化对工程质量的严格把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条例内容涵盖了九个关键部分,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监督和罚则,以及附则。
条例概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该条例明确了工程质量的标准、要求和监督管理的措施,为建设工程的质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八章规定了一系列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下是部分关键条款的概述: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将面临50万至100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规定:肢解发包项目将被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0.5%至1%;国有资金项目还可能暂停项目或资金拨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解释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制定。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依据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